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因湖北钟祥某地的化工公司排污并屡出事故,利益受损的附近村民在与排污工厂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最终,几名村民与化工公司达成了环境补偿协议,除魏开祖、余定海两人一次性获得几十万到上百万补偿之外,17户村民每年还可获得两万元环境补偿。但在协议签订的第二年,村民并没能依协议拿到补偿款,于是村民再次上访,但这次,钟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分别将魏开祖、余定海刑事拘留。自此,一起环保维权纠纷,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
这起案件影响颇大,因为其有一定代表性,在现实中,合理索赔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很容易在法律上被有意无意的混淆,导致司法公器被异化为某个人或企业的家丁。
这起案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存在集体上访维权行为,包括围堵企业、镇政府大门等,被当地司法机关认定为是实施敲诈勒索的手段。上访当然会给企业乃至政府带来异于寻常的压力,但上访又是公民的合法权力,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就算农民不断上访,意图获得过高的赔偿款,只要他们被污染损害的事实不虚假,顶多也只能算作要求过分,似乎也说不上是敲诈勒索。如果钟祥这几位农民最终被判处敲诈勒索罪成立,那以后谁还敢上访维权?
尽管案件至今还未得到最终裁决,但至少从旁观者看来,对上访农民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很有利益受损企业借助司法手段打击报复的嫌疑。而类似情况在现实中并不罕见,有经验丰富的新闻界人士甚至总结出滥权者常用来报复打击上访、举报人的三大“法律利器”,它包括:将合理索赔变为敲诈勒索定罪;将正常上访变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将合同纠纷变成合同诈骗罪。
事实上,当司法权力被滥用时,可为打击报复工具的又何止这三大“法律利器”?其他可用的手段还很多,比如报复性执法,最常见的就是“查税”、“查费”、“查账”、“查证”、“查假”,这些手段看起来都合法,执行起来别人也无话可说,但很多时候,其动机却相当的不纯洁,是为了私利而给被执法对象一点颜色看看,最后,即使执法对象没有违反,也被折腾的伤筋动骨。几年前,新加坡商人王泉在福建某地投资酒店时就有这样的遭遇,他因不懂“潜规则”,不让吃“霸王餐”,不愿交“糊涂税”,结果被地税部门查账罚款187万,甚至要求交不存在的“小姐税”,成为一时新闻。
与报复性执法相关联的是选择性执法,也常被作为公器私用的手段,比如香港电影里常见的扫黄打非检查,油麻地(举例)暗中搞卖淫嫖娼活动的酒吧有几十家,但警察偏偏只重点突击其中一家,只因为酒吧老板没有行贿。这样的做法,既在表面上合法,又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又让被报复者无话可说,看起来天衣无缝,却是在将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玩弄于股掌之中,践踏了司法的尊严。在某些情况下,选择性执法甚至不是为了个人目的,比如警局因为酒吧老板拒绝当卧底而对之定期打压,其目的是为了案件侦破或杀鸡儆猴,但本质上依然是对司法尊严的亵渎,是把本应为公器的法律当成了个别单位的工具。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和代表,当法律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精神,法律的尊严才能呈现出来,而那些利用法律来谋取私利的行为,哪怕是单位的私利,哪怕在程序上看起来如何名正言顺,一旦被世人勘破其不公平的动机和内核,最终受损的还是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