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桥供电模式"不应折于《电力法》
在《电力法》中,终结“魏桥电”的是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在这一条款基础上,中国建立了目前的“电厂大家办,电网国家管”的电力体制,民营企业可以参与电力生产,但电网却由两大垄断企业运营。电厂生产的电只能卖给国家电网,电企没有向最终用户直接供电的权利,用户也没有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的权利,电网不但垄断电力运输,还掌控了电力的调度和交易,而中国电力的市场的一切弊端,均起于此,试想,一个卖方与买方无法直接对话的交易,如何保证它的公平和效率?而"魏桥供电模式"所尝试的,正是要克服电网垄断之患,使发电企业的竞争价格直接传导到用户端,使企业、用户受益的同时也使市场重归公平和效率。
民营企业魏桥集团的自办电厂不但为旗下企业供电,还向周边其它企业和居民供电,而且这"自家电"的价格比国家电网低了三分之一。正当人们为“魏桥供电模式”有可能给持续看涨的电价找到一条新出路而兴奋的时候,有专家站出来说:作为企业的自备电厂,魏桥集团向超越其供电范畴的社会用户供电是一种违法行为。
专家的意思是说,按照现行《电力法》,魏桥可以自己发电自己用,但如果有多余的电,应该卖给国家的电网公司,而不能擅自销售。而魏桥电之所以便宜,是因为电网电价附加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6项附加基金及电价交叉补贴,而魏桥电却是“裸奔”销售,成本低自然售价也低。
与“专家解读”同时见诸媒体的还有魏桥电的最新结局:据说,目前国家电网已经与魏桥集团达成协议,魏桥的余电在满足厂区周边商户用电后重新并入山东省电网,实现互利共赢。
从被媒体披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议论,到被国家电网“收编”,短短一周多时间,所谓“魏桥供电模式”已成过去式。至于被“收编”后魏桥集团与国家电网如何“互利共赢”,外界尚不得而知,但当地居民估计很难再用上之前那么便宜的“魏桥电”了。
“魏桥电”以其“见光死”的结局,再次上演了一幕民营企业败战垄断国企的市场悲剧,这悲剧有其必然之处,比如违反现行《电力法》条文,逃漏税费等,但同时也令人唏嘘。为了打破国家电网的垄断销售,魏桥集团曾经用过种种手段,包括动用当地政府关系、在电网集团内部的老乡关系甚至发动“千人武斗”,但终究还是胳膊拗不过大腿了事。
“魏桥电”是因为违反《电力法》而夭折,但这并不能同时证明“魏桥供电模式”本身就没有一点合理性,事实上,在媒体曝光之前,“魏桥电”之所以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灰色地在存在于各方注视之下,就颇能说明问题:现行的《电力法》通过于1995年,在几乎20年后的今天,它已显露出种种
不适应社会经济关系变化及电力市场化改革需求的问题,修改《电力法》,清除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种种规章制度,已经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在《电力法》中,终结“魏桥电”的是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在这一条款基础上,中国建立了目前的“电厂大家办,电网国家管”的电力体制,民营企业可以参与电力生产,但电网却由两大垄断企业运营。电厂生产的电只能卖给国家电网,电企没有向最终用户直接供电的权利,用户也没有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的权利,电网不但垄断电力运输,还掌控了电力的调度和交易,而中国电力的市场的一切弊端,均起于此,试想,一个卖方与买方无法直接对话的交易,如何保证它的公平和效率?而"魏桥供电模式"所尝试的,正是要克服电网垄断之患,使发电企业的竞争价格直接传导到用户端,使企业、用户受益的同时也使市场重归公平和效率。
至于漏掉的那些税费,我想,魏桥集团应该是巴不得能够找到合法地上缴它们的途径,只怕无人敢收,因为这意味着公开承认了“魏桥电”与国电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
尽管魏桥集团敢于戳破电网的垄断,并非出于什么惠民利民的高尚动机,其背后的动力依旧是利润和利益。但恰恰正是这种来自民间的“原始冲动”,能更真实的反映出电力市场对改革电力体制,打破电力垄断的强大愿望。
从本世纪初开始至今,破除电网垄断的呼声就一直未曾间断,而媒体及监管部门的报道与报告也频频揭释两大电网公司寡头垄断给市场造成的危害,但真正打破垄断的实质性动作,却由一家民营企业以“违法”为代价实施,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
客观说,魏桥集团偏局山东一隅,就算它能够合法地被电网垄断企业接纳,也无法撼动全国电网垄断的大局。所谓“魏桥电”,对社会来说,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是人们对电力垄断不满的一种寄托物。我希望它最终的真正结局不是折于《电力法》,而是成为推动《电力法》修订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山东版“小岗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