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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坞名星布鲁斯·威利斯在主演电影的同时,也是位音乐爱好者,但最近,他正在为自己收藏在iTunes里歌曲的归宿烦恼。

据《每日邮报》,威利斯的iTunes里有他花费了数千美元从苹果商店购买的音乐,他本来想在身后把音乐留给三个女儿,但在仔细研读了购买音乐时跟苹果签订的用户协议后发现,他根本无法把音乐传给女儿,因为根据苹果相关条款,从iTunes上下载的音乐不能交给第三方。事实上威利斯并不拥有他购买的歌曲,而只是拥有听歌的“许可权”。

有外媒称布鲁斯·威利斯甚至正考虑建立家庭信托来作为这些音乐的合法“所有者”,同时正在探索对苹果发起诉讼的可能......尽管后来在twitter上威利斯的妻子不承认要跟苹果打官司,但威利斯本人则尚未表态。

看到这则新闻,身为定居在大陆的中国人,最直接的反应大概就是无聊。在一个网络音乐几乎予取予求的环境里,人们很难理解威利斯怎么会花几千美元下载一些数字音符,至于他还居然想把这些音乐作为遗产留给后代,就只能说更是傻到可爱了。

你有iTunes音乐,我有盗版下载。尽管幸福的中国人目前还没有这种“威利斯式烦恼”,但我们不妨把自己假设成威利斯去讨论问题:作为一名严格守法的公民,在一个知识产权获得严格保护的社会中,是你有权把iTunes里的音乐传给子女?还是苹果在耍流氓,搞霸王条款?

以下是摘自iTunes协议的内容:“按照规定,苹果不允许用户在不属于自己的苹果设备上使用授权的应用。用户不能将授权应用分配处理。”

事实上,苹果协议的内容并不是苹果公司的独创。在互联网上,甚至在线下的软件业,类似的内容都比比皆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盗版,大部分公司销售的数字产品都不是产品的所有权,而只是使用许可权,就连亚马逊上卖的数字图书也是如此。

内在逻辑是这样的:在以前的印刷时代,人们把文字内容印在纸张上一起贩售,称之为书,而购买者可以把书作为遗产传给继承者,但前提是这本书本身未曾湮灭,如果书消失了,则继承者不再拥有内容的继承权。由此可见,即便在印刷时代,“内容”也是不能单独被继承的,因此,苹果主张威利斯iTunes里的歌曲不能被继承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问题是,威利斯是否能把iTunes账号传给女儿,以实现歌曲的继承呢?按苹果条例,似乎这是不被允许的,但如果把iTunes比作一本书,把歌曲比作文字内容,在逻辑上则应被允许,只要不是拿去销售或传播,我付费过的音乐也是我的财产,凭什么不能留给女儿?消费者有无必要为了替卖主防盗版而付出财产权被无视的代价?于是,争议产生。

至少在近期,中国人还不会因为音乐下载而出现“威利斯式烦恼”,但类似的争议却已屡见不鲜,比如七月份的24岁淘宝店主猝死事件,在其身后,她苦心经营两年的皇冠店能否被继承就是一个难题。按照淘宝规定:网店不允许转移给他人,店主身故后只能被注销,按此处理,对店主的亲人显然不公。但如果允许继承,则建立在规则之上的网络大厦很有可能会倒塌。

因为网络遗产的合法性与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密不可分,认可前者就必须承认后者,但目前全世界都还不敢把虚拟财产列入法律保护之内。因为,如承认虚拟财产,比如认可网游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属于财产,这就几乎意味着网游公司拥有了印钞权,后果如何很难预料。

归根结底,这些问题的产生,还是因为数字时代来的太快,人类社会相关的法律规范却未能跟上所致。这很令人困扰,但又着急不得,以历史经验看,技术进步突破法律与管制是个常态,而使两者在斗争和博弈之后得以协调的唯有一件东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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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海光

信海光

503篇文章 5年前更新

专栏作者,媒体评论员,社论撰稿人,一个深爱中国的媒体人,时事、财经,专栏及作品见《新京报》、《21世纪经济报道》、《经观》、《晶报》、英国金融时报FT中文网、美国时代周刊网、《globaltimes》等......联系、稿件等事请电子邮件:gooooo@gmail.com(常用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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